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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约定工伤不负责无效!

2000-12-26 来源:生活时报 杨振波 我有话说

案情:刘德宏原是某建筑企业的职工,因为企业的效益不好,所以他辞职下海了,看到光杰建筑公司的招聘启事后,便和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。合同中特别约定如果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,单位概不负责,只给一定的休息时间。虽然刘德宏知道这个条款对自己不利,但苦于好不容易才找到工作,也就没有和该公司进行过多交涉,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合同。谁知在他刚刚和建筑公司签完合同不久,在一次高空作业中,不慎从3层的脚手架上摔了下来,他的脊椎骨摔断,造成了高位截瘫的后果,生活无法自理。可是建筑公司在他的医疗期过后,停发了他的病假工资,他找到建筑公司要求报销他的住院费、医疗费、药费、就医路费和给付一定的生活费,但公司却说合同中约定了对工伤事故“概不负责”,并且他自己也签字了,所以不同意报销他的各种费用和给付生活费。

解释:在本案中,刘德宏与建筑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“工伤事故概不负责”条款,因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应该确定为无效条款。又根据《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》的规定,企业职工伤亡事故(即指工伤)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工作,或不在本岗位工作,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,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,所发生的轻伤、重伤和死亡事故。同时,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》也规定了工伤的认定标准,根据该办法中的规定,刘德宏的致残是由于从事单位的日常工作导致的,所以应认定为工伤。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部分无效,但其他条款依然有效,亦即建筑公司和刘某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,建筑公司不能根据“工伤事故概不负责”的条款拒绝报销刘某的各项费用,也不能以刘德宏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为由和他解除劳动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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